重慶市璧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璧檢刑訴〔2020〕Z329號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521198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重慶**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馬鞍山市人,住重慶市璧山區(qū)**街道**小區(qū)**幢**。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重慶市璧山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璧山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21時許,被告人周某甲醉酒駕駛渝A1****小型轎車搭乘其妻子王某某、女兒周某乙從重慶市璧山區(qū)青杠街道桓大東方國際出發(fā)經璧青路、民安街行駛至永輝超市,購物后繼續(xù)往中大街、新橋三街零點理發(fā)店行駛,理發(fā)后往青杠街道桓大東方國際方向行駛。當行駛至璧山區(qū)青杠街道沿河路與新橋三街靠青杠大橋方向路段時,被璧山區(qū)公安局民警查獲。民警對周某甲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測試,結果為135mg/100ml。隨后,民警將周某甲帶至璧山區(qū)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樣,經重慶市法醫(yī)驗傷所重新鑒定,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3.7mg/100ml。
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戶籍信息、駕駛證、行駛證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司法鑒定意見書;
5.辨認現(xiàn)場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處拘役,并處罰金。綜合本案周某甲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等,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甲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璧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鄭杰煒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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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59420****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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