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義檢刑訴〔2020〕386號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3211995********,黎族,初中文化,務(wù)工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盤縣**鄉(xiāng)**村**組,現(xiàn)住貴州省興義市**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興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興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周某甲醉酒(乙醇含量為142.03mg/100ml)后駕駛貴EC****號小型汽車,由興義市龍頭山隧道往興義市四中方向行駛,23時31分許,行駛至興義市延安路市教育局門前處時,與前方同向由被害人溫某某駕駛的貴ED****號小型汽車追尾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對事故認定,周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周某甲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42.03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
2.書證: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經(jīng)過等;
3.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陳述:溫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告知書等;
7.勘驗、檢查、辨認等: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圖、照片等;
8.視聽資料: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周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在交通事故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jù)《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應(yīng)從重處罰。結(jié)合案件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周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并處罰金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恩艷
?????????????????????????????????檢察官助理??毛林鳳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span>興義市**鎮(zhèn)**村,聯(lián)系電話:159240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起訴書8份。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證據(jù)開示清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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