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陵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陵檢二部刑訴〔2020〕5號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0524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wù)農(nóng),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縣**鎮(zhèn)**社區(qū),現(xiàn)住陵川縣**鎮(zhèn)**路**巷**號。因吸毒于2015年12月3日被河南省輝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日;因吸毒于2019年3月7日被山西省長治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陵川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山西省陵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9時許,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駕駛晉E****8號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陵川縣崇文鎮(zhèn)****路段,與王某某駕駛的綠源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王某某受傷以及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晉城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周某甲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28.6mg/100ml?。經(jīng)對造成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后認定: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讓優(yōu)先通行的車輛先行,且在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報警、未保護現(xiàn)場,應(yīng)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山西省陵川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損傷不達輕微傷。在審查起訴期間,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且賠償被害人損失3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的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周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晉城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等機構(gòu)的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且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甲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28.6mg/100ml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具有認罪認罰、積極賠償?shù)膹妮p處罰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十天,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西省陵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創(chuàng)
檢察官助理:?崔靜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诂F(xiàn)住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檢察卷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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