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甌檢六部刑訴〔2020〕813號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6241995********,漢族,大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新昌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逮捕。
辯護人江建華、周義軍,浙江震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3301994********,漢族,大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陽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逮捕,2020年7月8日經本院決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韓幫助,浙江凱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1211991********,漢族,大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呼蘭區(qū)**鄉(xiāng)**村**屯。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逮捕,2020年7月8日經本院決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林彬斌,浙江震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71996********,漢族,大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莒南縣**街道辦事處**路**會**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逮捕,2020年7月8日經本院決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15241994********,漢族,大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逮捕。2020年7月8日經本院決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鄭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6831992********,漢族,大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嵊州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逮捕,2020年7月8日經本院決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趙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5051992********,漢族,大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四方臺區(qū)**路**胡同**棟**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逮捕。2020年7月8日經本院決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甲、方某某、金某某、程某甲、周某乙、鄭某甲、趙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23日、自2020年4月23日至5月2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4日至7月8日)。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開始,趙某乙(另案處理)伙同他人在杭州市注冊成立浙江**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集團)從事非法網絡放貸業(yè)務,后指派人員分別在安徽省池州市、江蘇省盱眙縣、浙江省義烏市、溫州市甌海區(qū)等地注冊成立公司開展網絡小額貸款相關業(yè)務,招募唐某某、程某乙、沈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為組織成員,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各成員之間分工明確,配合嚴密,通過運營網絡小額貸款APP(下簡稱網貸APP),制造民間借貸假象,設置多種“套路”,共同實施詐騙、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惡劣。
該犯罪集團具體作案模式為,通過網絡、電話、短信等方式,以“零擔保、無抵押、最高可借10000元”、“低門檻、低利息”等誘餌向公眾進行虛假宣傳和推廣,引誘被害人下載其公司網貸APP,并在放貸過程中刻意隱瞞20%-30%不等的高額砍頭息、服務費、每日3%的逾期費及7天借款期限等事實,通過誘使被害人注冊、上傳身份證、手機通訊錄、話單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為后續(xù)催收作準備)、綁定銀行卡,同時在網貸APP上設置陷阱,誘騙被害人借款,并以服務費的名義直接扣除25%至30%的高額“砍頭息”,設置還款期限為7天,后制造借款取消或退款障礙;借款到期前由話務員“推薦”,引誘被害人以與服務費相同的費用展期續(xù)借7天,并有意根據還款情況提升被害人借款額度;借款逾期后,由催收人員介入,并有組織地采用電話轟炸被害人、爆通訊錄、鎖機(蘋果手機)等方式對被害人及其親友進行滋擾,繼續(xù)引誘或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額服務費、展期費、逾期費等費用,進行非法牟利。
2018年7月,李某甲、楊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受趙某乙指派在溫州市甌海區(qū)**街道**大廈**樓設立分公司,負責運營有關網貸APP。2019年2月,唐某某受趙某乙指派將在江蘇省盱眙市網貸APP業(yè)務運營團隊帶至上述地點繼續(xù)開展業(yè)務,同時為掩人耳目,唐某某團隊還以“**手機回收”的名義兼營手機回收業(yè)務,其中唐某某任總經理,李某乙、張某某、范某某(均另案處理)任總監(jiān),被告人周某甲及毛某某(另案處理)任經理負責具體管理業(yè)務員,被告人方某某、金某某、程某甲、周某乙、鄭某甲、趙某甲等人擔任業(yè)務員。上述被告人在明知公司實施“套路貸”業(yè)務運行模式的情況下,伙同他人通過“**成”“**棒”“**拉”“**星”等網貸APP向被害人鄒某某、胡某某、鄭某乙、葉某某等人進行非法放貸,并以接聽電話咨詢等名義引誘被害人借款,提醒被害人到期前還款、推薦展期等,以收取服務費、展期費、逾期費等名目騙取被害人財物。
現已查明涉案相關APP的情況如下:
1.2019年4月至7月,“**成”網貸APP總實際放款金額1億元以上,被害人達2.7萬余人,詐騙既遂金額7600萬元以上,詐騙未遂金額1000萬元以上。
2.2019年2月至4月,“**棒”網貸APP總實際放款金額4800萬元以上,被害人達1.8萬余人,詐騙既遂金額3900萬元以上,詐騙未遂金額480萬元以上。
3.2019年6月至7月,“**拉”網貸APP總實際放款金額1500萬元以上,被害人達7千余人,詐騙既遂金額600萬元以上,詐騙未遂金額400萬元以上。
4.2019年5月至6月,“**星”網貸APP總實際放款6000萬元以上,被害人達2.9萬余人,詐騙既遂金額4000萬元以上,詐騙未遂金額700萬元以上。
經查,各被告人參與犯罪事實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于2017年加入**集團,從事接聽被害人電話咨詢、提醒被害人到期前還款等工作,其于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參與期間,協助團隊總監(jiān)管理業(yè)務員,并直接從事“**成”等網貸APP話務工作,參與期間團隊獲利6800萬元以上。2019年9月17日15時許,被告人周某甲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2.被告人方某某于2017年11月加入**集團,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間參與“**成”“**棒”“**拉”“**星”等網貸APP借款咨詢接聽、借款到期前還款提醒等工作,其間團隊獲利1.3億元以上,個人獲利約3.3萬元,已退出3.3萬元。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3.被告人金某某于2017年9月加入**集團,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間參與“**成”“**棒”“**拉”“**星”等網貸APP的話務工作,其間團隊獲利1.3億元以上,其間個人獲利約3.3萬元,已退出3.3萬元。2019年10月31日11時許,被告人金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4.被告人程某甲于2017年底加入**集團,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間參與“**成”“**拉”“**星”等網貸APP借款到期前還款提醒等工作,其間團隊獲利1.3億元以上,個人獲利約3萬元,已退出3萬元。2019年10月24日16時許,被告人程某甲在山東省臨沂市一客車上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5.被告人周某乙于2017年9月加入**集團,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間參與“**成”“**棒”“**拉”“**星”等網貸APP借款到期前還款提醒等工作,其間團隊獲利1.3億元以上,個人獲利約3萬元,已退出3萬元。2019年10月24日11時許,被告人周某乙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路附近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6.被告人鄭某甲于2018年8月加入**集團,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間參與“**成”“**棒”“**拉”“**星”等網貸APP借款咨詢接聽等工作,其間團隊獲利1.3億元以上,個人獲利約3.3萬元,已退出3.3萬元。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鄭某甲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7.被告人趙某甲于2017年12月加入**集團,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間參與“**成”“**棒”“**星”等網貸APP借款到期前還款提醒等工作,其間團隊獲利1.3億元以上,個人獲利約3.3萬元,已退出3.3萬元。2019年11月5日18時許,被告人趙某甲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村一出租房內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分析報告、調取證據通知書、借款協議文本、銀行交易明細、人口信息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麻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鄒某某、胡某某、鄭某乙、葉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周某甲、方某某、金某某、程某甲、周某乙、鄭某甲、趙某甲等人及同案犯唐某某、李某乙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辨認筆錄及照片;
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網貸APP后臺數據、金鴻話務系統(tǒng)數據、手機截圖。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甲、方某某、金某某、程某甲、周某乙、鄭某甲、趙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甲、方某某、金某某、程某甲、周某乙、鄭某甲、趙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甲、方某某、金某某、程某甲、周某乙、鄭某甲、趙某甲與他人以“套路貸”為手段共同實施詐騙犯罪,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系犯罪集團。被告人周某甲、方某某、金某某、程某甲、周某乙、鄭某甲、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甲、方某某、金某某、鄭某甲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甲、周某乙、趙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方某某、金某某、程某甲、周某乙、鄭某甲、趙某甲已退出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甲、方某某、金某某、程某甲、周某乙、鄭某甲、趙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呂約合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現羈押于溫州市甌海區(qū)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金某某、程某甲、周某乙、鄭某甲、趙某甲現被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分別為1368793****、1514660****、1596729****、1893768****、1526880****、1836883****,辯護人聯系電話分別為1385773****、1373801****、1588879****。
2.案卷材料和證據1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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