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佛三檢刑訴〔2020〕Z245號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8271975********,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臨武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2020年7月22日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周某甲和周某乙(另案處理)經合謀,先由周某乙去到其女朋友被害人周某丙位于佛山市三水區(qū)**鎮(zhèn)**隊的出租屋,盜走周某丙的建設銀行卡(尾號:4096)和身份證,再將銀行卡和身份證交給被告人周某甲,并告知銀行卡密碼。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持銀行卡和身份證去到東莞市**鎮(zhèn)**大道**號**百貨店,從中刷卡套現人民幣72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甲親屬和周某丙達成和解協議并已經履行完畢,周某丙表示予以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手機等物證;2.?戶籍材料等書證;3.證人周某乙的證言;4.被害人周某丙的陳述;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陸揀開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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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被取保候審于湖南省郴州市臨武縣**鄉(xiāng)**村**組,聯系電話:1353901****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5.涉案手機一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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