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
夷檢一部刑訴〔2019〕100號
?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9004198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鎮(zhèn)**村**組5號。因涉嫌詐騙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詐騙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同年8月2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區(qū)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90041986********,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戶籍所在地仙桃市**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仙桃市**路**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詐騙罪,同年8月2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區(qū)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9004199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戶籍所在地仙桃市**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仙桃市**街道**社區(qū)。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詐騙罪,同年8月2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合同詐騙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丁某某、周某乙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5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合同詐騙罪
2019年7月5日至7月12日,被告人周某甲、丁某某、周某乙等人經預謀后,租賃宜昌市夷陵區(qū)**小區(qū)**室,并置備了筆記本電腦、虛假合同書等作案工具,分別冒充北京**網絡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經理“周某丙”(中介)、陜西**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沈某某”(買家)、中國**協(xié)會管理中心副主任“郝某甲”或者“郝某乙”(網站維護人員),通過電話聯(lián)系到持有網站的被害人,以收購網站的名義與被害人簽訂合同,然后讓被害人繳納合同公證費,之后又以被害人網站存在問題,推薦維護人員收費解決問題等方式實施詐騙,騙取被害人陳某甲、李某某、陳某乙、戴某某、王某某等人人民幣共計56640元。
被告人周某甲、丁某某、周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積極退繳全部贓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清單等物證;2.聊天記錄、轉讓合同、轉賬記錄等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現(xiàn)場勘驗、辨認、搜查等筆錄;6.照片等視聽資料;7.被告人周某甲、丁某某、周某乙的供述和辯解。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周某甲自2013年以來,長期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麻果”)。2019年7月17日,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區(qū)分局民警在對涉嫌合同詐騙罪的周某甲等人租住屋進行搜查時,在周某甲房間內查獲134粒疑似毒品麻古,凈重共計12.7克。經宜昌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周某甲持有的毒品麻古疑似物中均檢測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扣押清單等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鑒定意見;5.提取、扣押、取樣筆錄;6.照片等視聽資料;7.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甲、丁某某、周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甲、丁某某、周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繳納各種費用為名,共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甲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某、周某乙在合同詐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周某乙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甲、丁某某、周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qū)人民法院
?
檢察員:朱貴強
2019年11月14日
?
附:
1、被告人周某甲、丁某某、周某乙現(xiàn)羈押于宜昌市夷陵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補充證據(jù)四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三份。
?
?
?
?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