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萬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萬檢一部刑訴〔2020〕43號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0241963********,漢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萬源市人,住萬源市**鄉(xiāng)**村**組**號。2012年因犯濫伐林木罪被萬源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
本案由萬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dāng)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陰歷八九月,被告人周某甲從周某乙處獲得一個罌粟果,2019年10月某天,周某甲將罌粟果種子非法種植在其房屋附近的空地和斜坡處,經(jīng)清點,共有植株1738株。2020年4月26日萬源市公安局舊院派出所民警發(fā)現(xiàn)后已依法全部鏟除。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罌粟植株等扣押清單;2.戶籍證明等書證;3.周某乙、何某某等證人證言;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書;6.現(xiàn)場勘驗筆錄;7.取樣視頻等電子數(shù)據(jù);8.其他證據(jù)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甲非法種植罌粟植株共計1738株,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周某甲被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緩刑兩年,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請依法判處?/span>
此致
萬源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祝軍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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