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淅檢一部刑訴〔2020〕633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漢族,農民,初中文化,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淅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淅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將網目為2厘米的小眼漁網下到淅川縣毛堂鄉(xiāng)毛灣村鎖河里,同日下午15時許到河里收網,共捕獲兩條小魚。經查,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屬于禁漁期,灌河賈溝碼頭以上水域設為常年禁漁區(qū),淅川縣毛堂鄉(xiāng)礬礦橋水域屬于灌河賈溝碼頭以上水域,屬于常年禁漁區(qū),禁止一切漁業(yè)捕撈活動;網目為2厘米的小眼漁網屬于禁用漁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張某某和周某某的證言;3、扣押物品清單、現(xiàn)場照片;4、禁漁通告、水域證明;5、戶籍證明、身份證明、到案經過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周某某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淅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杜海燕
????????????????????????????????????檢察官助理:王昊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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