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順檢二部刑訴〔2020〕397號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222196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財富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木林店負責人,非人大代表或政協(xié)委員,戶籍所在地北京市順義區(qū)**鎮(zhèn)**村**街**條**號,現(xiàn)住址同戶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10日經(jīng)本院決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5月8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6月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6月17日**財富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于北京市海淀區(qū)**村**路**號**號樓**層**號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羅某某(未在案),經(jīng)營范圍包括資產(chǎn)管理,投資管理,房地產(chǎn)咨詢等。該公司依次于2015年5月21日在順義區(qū)**花園**區(qū)**號樓**層**注冊成立順義**路分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在順義區(qū)**地區(qū)**苑**號樓**單元**注冊成立順義**路分公司,并在順義區(qū)下設多家門店。其中,被告人周某某于2015年9月起擔任**財富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店負責人,負責該店的日常管理、介紹客戶投資和簽訂合同,并領取工資和提成收入。
2015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財富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義向社會公開宣傳理財產(chǎn)品,以簽訂《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xié)議》、《債權轉讓及受讓協(xié)議》等形式承諾年化收益率及保本付息等,吸收集資參與人的資金。經(jīng)司法審計,**財富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店吸收集資參與人存款共計人民幣500萬余元,返款共計人民幣100萬余元,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30萬余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被扭送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財富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材料復印件,順義區(qū)金融辦公室關于未出具相關同意落戶函的說明,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xié)議、債權轉讓及受讓協(xié)議、擔保函復印件;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鑒定意見:專項審計報告;5.其他證明材料:常住人口信息查詢打印表,到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guī),伙同他人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shù)額巨大,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的幅度內量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宋??鵬
檢察官助理:楊金玲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1冊14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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