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8271971********,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江蘇省泗洪縣**鄉(xiāng)周**莊**組**號。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泗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被泗洪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泗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周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查某甲近親屬查某乙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周某某,聽取了辯護人周猛及被害人查某甲近親屬查某乙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8時許,被告人周某某在泗洪縣**鄉(xiāng)**村“**秸稈加工廠”內(nèi)操作脫花生機時,因未仔細觀察機器周圍情況,致使爬在機器上清理花生秸稈的查某甲被絞進機器,造成其左脛骨骨折,右大腿中斷以下被絞斷,股動靜脈及神經(jīng)斷裂等多處損傷。后查某甲在送醫(yī)途中死亡。經(jīng)鑒定,查某甲符合右股動靜脈斷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件偵查階段,被告人周某某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 泗洪縣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經(jīng)過、調(diào)取的戶籍資料、拍攝的現(xiàn)場照片等物證、書證;
2. 證人潘某某、陳某甲、陳某乙等人的證言;
3.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 泗洪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檢驗意見書;
5. 泗洪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因過失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情節(jié)較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明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谧∷亍?/span>
2.全部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委托調(diào)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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