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岸檢一部刑訴〔2020〕549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420102198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地為武漢市江岸區(qū)**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由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qū)分局于2020年1月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批準逮捕,由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qū)分局于次日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向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起訴,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4月19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2020年6月2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后于2020年6月29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7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江岸區(qū)漢黃路6號紅橋城2204房間門口,以人民幣300元的價格將一塑料袋包裝7顆紅色片劑(凈重0.65g)賣給王某某,交易完成后,被當場抓獲。經取樣鑒定,上述查獲的物品檢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及破案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視頻截圖、微信聊天記錄等書證;2.證人王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稱量筆錄、取樣筆錄;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非法銷售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至八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梁東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羈押于武漢市江漢區(qū)看守所。
2.案件材料與證據3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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