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岳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岳檢刑訴〔2018〕1136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30251972********,漢族,大學文化,無業(yè),出生地河南省光山縣,住河南省光山縣**鄉(xiāng)**村潘灣。因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6月24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于次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2018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3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周某某長期租住在長沙市岳某某望城坡好再來家庭旅館,為圖財將自己包裝成萬達集團高管,通過網絡平臺結識中年婦女后談戀愛,在取得對方信任后以“自己在萬達公司出事被調查需要錢擺平”、“自己要到其它公司去應聘需要費用”、“自己身體出現狀況需要錢治病”等理由騙取女性同情后詐騙錢財,共計詐騙人民幣57488元,所得贓款被周某某用于租房、處理交通事故、日常生活開銷。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被害人林某某于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間,在瀏陽市以銀行轉賬等方式轉給被告人周某某人民幣14488元;
2、被害人易某某于2017年1月26日,在株州河西中國銀行通過ATM機存錢、柜臺存錢的方式轉給被告人周某某人民幣2萬元;
3、被害人彭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7月24日、8月2日先后在長沙市岳某某**小區(qū)內用支付寶轉賬的方式轉給被告人周某某共計人民幣4000元;
4、被害人張某甲于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間,先后以轉賬、無卡存錢等方式轉給被告人周某某人民幣7000元;
5、被害人張某乙于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間,在湖南省江永縣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式轉給被告人周某某人民幣12000元;
2018年6月23日14時許,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轉賬記錄、住宿信息表等書證;2、被害人林某某等五人的陳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辯解;4、搜查、辨認等筆錄;5、訊問視頻等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萃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羈押于長沙市第一看守所; _?
_2、本案卷宗二冊;
3、訊問光盤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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