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1.2018年3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為定州市**鎮(zhèn)**村陳某甲子女辦理上學讀書為由騙取陳某甲10448元。2.2018年3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為定州市**鎮(zhèn)**村王某某子女辦理上學讀書為由騙取王某某9748元。3.2018年4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為定州市**鎮(zhèn)**村陳某乙子女辦理上學讀書、借款為由騙取陳某乙12353元。
上述被告人周某某共計騙取陳某甲等三人共計32549元。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陳某甲等人多次催要下,退賠10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2.證人靳某某等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某甲、王某某、陳某乙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賈四清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羈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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