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322198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群眾,住沭陽縣**鎮(zhèn)**居委會**組**號。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盜竊于2006年9月18日被沭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嫖娼于2014年7月29日被沭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四千元;又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沭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沭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沭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沭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仲某某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周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仲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審查期間,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以公司打款到仲某某銀行卡為由,欺騙仲某某辦理網(wǎng)貸7200元,后和仲某某把其中的6200元取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沭陽縣公安局調(diào)取的戶籍信息、出具的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殷某某證言;
3.被害人仲某某陳述;
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辯解;
5.沭陽縣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6.沭陽縣公安局調(diào)取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詐騙公民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亞東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羈押于沭陽縣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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