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皋檢二部刑訴〔2020〕80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6821991********,漢族,中專文化,汽車修理工,戶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為江蘇省如皋市**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3月至4月間,虛構(gòu)有車輛待售的事實,以向被害人崔某某出售事故車、無手續(xù)車,向被害人崔某某收取售車定金的名義,先后2次實施詐騙,騙得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幣1350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采用上述方法,以向被害人崔某某出售本田牌蘇F6****號汽車需支付定金為由,詐騙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幣6000元。
2.2020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采用上述方法,以向被害人崔某某出售奧迪牌蘇MK****號的汽車需支付定金為由,詐騙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幣75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周某某已向被害人崔某某退出全部贓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調(diào)取的關(guān)于被告人周某某的基本信息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仲某某、龍某某等的證言;
3.被害人崔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如皋市公安局依法從被害人崔某某手機內(nèi)提取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簽署具結(jié)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莉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诮K省如皋市**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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