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鑲檢一部刑訴〔2020〕23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5241987********,漢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城縣**勞務(wù)有限公司鑲黃某**高速公路項目部**項目負責人,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陽市商城縣,住鑲黃某**蘇木**員工宿舍,因涉嫌職務(wù)侵占罪,經(jīng)鑲黃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偵查,于2020年6月17日被鑲黃某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無前科。
本案由鑲黃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職務(wù)侵占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普通程序?qū)徖?/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河南省商城縣**有限公司與**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簽署了**高速公路項目部的土建項目,周某某系河南省商城縣**勞務(wù)有限公司授權(quán)委托人,負責**高速公路項目部的土建項目。2020年4月29至6月9日,周某某利用職權(quán)便利,先后8次將從**高速公路項目部領(lǐng)取用于高速公路施工的鋼筋賣給了許某某,共計40余噸鋼筋,周某某非法獲利66612.00元人民幣,經(jīng)國宏信價格評估集團有限公司內(nèi)蒙古分公司鑒定周某某所賣鋼筋價格為160399.00元。被告人周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主動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有悔罪表現(xiàn),認罪認罰,并愿意賠償所有損失,具有依法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將施工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后出售獲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職務(wù)侵占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應(yīng)當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鑲黃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烏云巴特爾
檢察官助理:歐日諾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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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在處所:鑲黃某**蘇木**員工宿舍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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