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融檢刑訴〔2021〕40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2291994********,苗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縣,住廣西融水縣**鄉(xiāng)**村**屯**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融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被融水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融水縣看守所。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融水鎮(zhèn)**街**小區(qū)A棟1單元樓底樓梯口盜竊蘇某某停放在此處的綠駒牌電動車一輛。經融水縣價格認證中心估價,被盜電動車價值180元。
2、2020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融水鎮(zhèn)**街**小區(qū)B棟2單元樓底盜竊覃某某停放在此處的粉色新日牌電動車一輛。經融水縣價格認證中心估價,被盜電動車價值1260元。
3、2020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路**號**宿舍過道(**附近),盜竊何某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電動三輪車的電瓶一組(四個)后出賣。
4、2020年10月16日1時許,被告人周某某在融水鎮(zhèn)**路**號附近的水果攤前的公路邊,盜竊陸某某停放在路邊的一輛二手深藍色電動車。后周某某對電動車進行暴力拆卸,將電瓶取出后出賣。
5、2020年10月19日2時許,被告人周某某在融水鎮(zhèn)**超市對面,盜竊吳某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白色綠駒牌電動車,后將電瓶取出后出賣。經融水縣價格認證中心估價,被盜電動車價值39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2、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指認照片、監(jiān)控視頻截圖、電動車購車發(fā)票復印件、銷貨清單復印件、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案經過;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5、價格鑒定及通知書;6、現場辨認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門青玲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于融水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提請人民法院處置涉案財物清單》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