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略檢一部刑訴〔2020〕13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3271969********,漢族,文盲,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漢中市略陽縣,住陜西省漢中市略陽縣**鎮(zhèn)**村**組**號。因犯盜竊罪于1998年5月18日被略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3月14日被略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略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略陽縣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略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因生活拮據(jù),遂產(chǎn)生盜竊他人臘肉的念頭。當晚23時許,該周準備好手鉗、頭燈、蛇皮袋,駕駛無牌紅色大運牌摩托車從家中外出尋找作案目標,伺機盜竊作案。次日凌晨2時許,周某某行至略陽縣觀音寺鎮(zhèn)新房子組,見被害人王某甲家燈已關(guān),便將摩托車停放在路邊,攜帶事先準備好的作案工具來到王某甲家舊房門口,用手鉗將門上掛鎖鎖扣擰開,進門后將屋內(nèi)一木桿上掛的12塊臘豬肉取下裝進蛇皮袋中,綁好袋口準備逃離現(xiàn)場時被王某乙(男,63歲,系王某甲父親,住略陽縣**鎮(zhèn)**村**組)發(fā)現(xiàn)。王某乙欲將周某某控制,該周棄贓向外逃跑,王某乙抓扯周的衣服,該周掙脫后逃離現(xiàn)場,并將盜竊作案時所騎摩托車遺棄在距離王某甲家數(shù)百米的公路邊。同年2月23日,經(jīng)略陽縣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檢測檢驗所稱重,被盜臘豬肉重25千克。同年2月28日經(jīng)略陽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臘豬肉價值21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臘豬肉12塊、手鉗1個、頭燈1個、蛇皮袋2只、紅色大運牌摩托車1輛;2、書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拘留證、逮捕證、檢定證書、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刑事判決書等;3、證人張某某、高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陳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現(xiàn)場勘查、辨認筆錄等;7、視聽資料:同步錄音錄像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周某某具有有前科的酌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自首和犯罪未遂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以盜竊罪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略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凡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羈押在略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一張。
3.涉案財物隨案移交略陽縣人民法院。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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