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東檢一部刑訴〔2020〕45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9281998********,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出生地江蘇省鹽城市,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qū)**鎮(zhèn)**巷**號,住湖北省孝感市漢川市***。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復雜,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案發(fā)時被告人周某某與被害人李某某系男女朋友關系。2019年12月8日0時許,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位于本市東西湖區(qū)**街**花園**期**棟**單元**室休息時,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際,將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機卡取出插到自己手機上,用短信驗證碼的方式登錄被害人李某某的支付寶,后通過“微信網友”將被害人李某某的支付寶賬戶及花唄分五次共計盜刷人民幣24999.95元。被告人周某某分得贓款19800元,贓款已揮霍。
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周某某家屬已賠償被害人李某某全部經濟損失,被害人李某某對被告人周某某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2.到案經過、破案經過、身份材料、支付寶轉賬、提現記錄、諒解書、收條等相關書證;3.提取、扣押筆錄;4.被害人李某某陳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量刑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秀紅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羈押于武漢市東西湖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光盤6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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