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瑞檢刑訴〔2020〕12947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330199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村**號,現(xiàn)住瑞安市**鎮(zhèn)**村**號套房**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瑞安市**鎮(zhèn)**村**套房**室,趁被害人符某某熟睡之際,使用被害人符某某手機,通過多次轉賬方式竊取被害人符某某手機微信內(nèi)的現(xiàn)金總計10550元。
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瑞安市**鎮(zhèn)**村**套房**室被公安機關抓獲。
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家屬退還被害人符某某10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理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資料、歸案經(jīng)過、轉賬信息、扣押決定書、發(fā)還清單、扣押清單、接受證據(jù)清單、諒解書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符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尹小青
檢察官助理:林楓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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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羈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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