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鄭管檢一部刑訴〔2020〕301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30211973********,漢族,小學畢業(yè),無業(yè),住新鄭市龍湖鎮(zhèn)**村(戶籍在河南省息縣**鎮(zhèn)**村**組)。因盜竊,于2020年7月23日被新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盜竊,于2019年4月5日被鄭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鄭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審,于2019年12月7日被鄭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鄭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鄭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8月4日已分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在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十八里河鎮(zhèn)劉灣村千惠超市內,趁被害人段某某不備,意圖將其店鋪收銀臺處現(xiàn)金盜走,由于意志之外原因,未能得逞。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十八里河鎮(zhèn)劉灣村新亞服飾廣場一店鋪內,趁四周無人之機,將被害人馬某某放于店內柜臺抽屜內的人民幣500元現(xiàn)金盜走?,F(xiàn)贓款已揮霍。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十八里河鎮(zhèn)劉灣村豫東農家菜店內,趁被害人李某東不備,將其放于酒柜內人民幣180元現(xiàn)金盜走。現(xiàn)贓款已揮霍。??
2019年4月5日8時許,被告人周某某在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劉灣村168號信陽茶炒貨店內,趁四周無人之機,意圖將被害人敖某某放于店內辦公桌抽屜內的現(xiàn)金盜走,由于意志之外原因,未能得逞。
2020年7月22日19時許,被告人周某某在新鄭市龍湖鎮(zhèn)柏樹劉村淮河街電路電瓶空調維修店內,趁四周無人之機,將被害人郭某某放于店鋪里屋臥室床褥下的人民幣530元現(xiàn)金盜走?,F(xiàn)贓款已追回并發(fā)還。
2020年8月4日,鄭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民警在新鄭市拘留所門口將被告人周某某抓獲,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1)到案經過;
(2)報案材料;
(3)辨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
(4)鄭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信息明細;
(5)新鄭市公安局檢查筆錄及照片;
(6)提取筆錄;
(7)監(jiān)控照片截圖;
(8)新鄭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9)新鄭市公安局證據保全清單、發(fā)還清單;
(10)查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況;
(11)戶籍證明;
2.證人魏某某證言;
3.被害人馬某某、敖某某、李某東、段某某、郭某某陳述;
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公民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起訴書中第一起和第四起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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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朱長城
????????????????????????????????????????吳亭亭
二○二○年八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鄭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審
2.全部案卷及證據材料共2冊138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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