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瀾檢二部刑訴〔2020〕32號
被告人周某某,綽號阿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2232001050*****,漢族,高中一年級文化,農(nóng)民,住云南省普洱市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瀾滄縣)**鄉(xiāng)***村民委員會**寨**號。因涉嫌犯盜竊罪,2019年11月27日被瀾滄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2020年1月2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瀾滄拉祜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犯盜竊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等訴訟權(quán)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復雜,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2020年4月3日至4月17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期間,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唐某某(另案處理)、羅某(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等人先后在瀾滄縣城區(qū)內(nèi)多次實施盜竊機動車輛的行為,共盜竊車輛5輛,價值合計人民幣23617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唐某某、羅某到瀾滄縣城景秀拉祜家園二期華潤漆門市東面的道路上,將被害人周某的一輛價值3200元的雅迪牌電動車(電機號:10ZW6069312YEH06*****,車架號:L5XDE1ZC4H60*****)盜走。該車已找回發(fā)還被害人。
2、2019年11月7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唐某某、羅某到瀾滄縣拉祜風情園水庫管理所對面路邊上,將被害人王某的一輛價值5064元的白色五羊本田牌WH125T-5A型二輪摩托車(車牌號:云******,發(fā)動機號:18D*****,車架號:LWBTCJ5AXJ10*****盜走。該車已找回發(fā)還被害人。
3、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唐某某、羅某、陳某甲(未達刑事責任年齡)到瀾滄縣城老街子兄弟客棧背后(老街福緣樓旁),將被害人刀某某的一輛價值人民幣7250元的白色新感覺牌二輪摩托車(發(fā)動機號:16*****,車架號:LX8PCKM01EF0*****)盜走。該車已找回發(fā)還被害人。
4、2019年11月27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周某某到瀾滄縣勐朗鎮(zhèn)老街回遷房3棟1單元樓下,將被害人蘇某的一輛價值4247元灰色五羊本田牌WH125型二輪摩托(發(fā)動機號:15L*****,車架號:LWBPCJD07F10*****)盜走。該車已找回發(fā)還被害人。
5、2019年11月27日凌晨6時許,被告人周某某到瀾滄縣勐朗鎮(zhèn)新村陳某乙家車庫,將被害人陳某乙的一輛價值3856元臺鈴牌TL800DQT-16電動二輪摩托(發(fā)動機號TLANCVCDKK3*****,車架號LGMMVYGZOK13*****)盜走。該車已找回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勘驗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盜竊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藝琪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瀾滄縣看守所;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散卷1份、起訴書9份、光盤4張;
3.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