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沈河檢公訴刑訴〔2020〕183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住址遼寧省沈陽市新民市**鎮(zhèn)**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沈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經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沈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沈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1月25日10時許,被告人周某某在沈陽市沈河區(qū)太清宮街附近盜走尹某某一輛電瓶車。
2.2019年12月3日9時30分許,被告人周某某在沈陽市沈河區(qū)天壇一街金馬鞋城門前盜走魯某某一輛電瓶車。
3.2019年12月8日9時許,被告人周某某在沈陽市沈河區(qū)天壇一街金馬鞋城消防通道內,盜走李某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電動三輪車。
經沈河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三輛電動三輪車于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市場零售價共計8600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刑事判決書、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返還物品清單;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某、尹某某、魯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沈陽市沈河區(qū)價格認定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周某某指認現(xiàn)場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獻民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沈河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