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檢刑一刑訴〔2020〕161號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31199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金湖縣**街道**幢**單元**室,戶籍地金湖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6月24日被金湖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金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至6月23日間,被告人周某某至金湖縣**街道**水果大賣場位于**農貿市場、**市場、**南門的三個店面,采用趁人不備的手段,多次盜竊作案,竊得榴蓮28個(每個約2.5公斤)、菠蘿蜜16盒(每盒1公斤)。經鑒定,涉案物品價值人民幣3401.6元。
被告人周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與萬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監(jiān)控截圖、發(fā)還清單等書證;
2.??證人孫某某、李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萬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金湖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等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周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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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丁玉中
?檢察官助理??徐慶娟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所,電話1888812****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127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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