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棲檢訴刑訴〔2020〕284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113196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出生于江蘇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棲霞區(qū)**村**隊**號。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單位南京力高建筑構件有限公司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間,被告人周某某多次至南京市棲霞區(qū)南京力高建筑構件有限公司(原五星管樁廠)施工場地盜竊廢舊鋼鐵并銷贓。具體是:
1.2020年3月4日凌晨3時左右,被告人周某某至南京市棲霞區(qū)南京力高建筑構件有限公司(原五星管樁廠)施工場地,趁場地人員睡覺而無人看管之機,竊取廢舊鋼鐵,后于同日將上述廢舊鋼鐵運至廢品收購站銷贓。
2.2020年3月10日凌晨3時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上述地點采取相同手段竊取廢舊鋼鐵并銷贓。
3.2020年4月11日凌晨3時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上述地點采取相同手段竊取廢舊鋼鐵并銷贓。
4.2020年4月20日凌晨3時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上述地點采取相同手段竊取廢舊鋼鐵并銷贓。
5.2020年5月2日凌晨3時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上述地點采取相同手段竊取廢舊鋼鐵并銷贓。
6.2020年5月7日凌晨3時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上述地點采取相同手段竊取廢舊鋼鐵并銷贓。
7.2020年5月8日凌晨4時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上述地點采取相同手段竊得廢舊鋼鐵并離開廠區(qū)后,在濱江村長江大堤被南京力高建筑構件有限公司員工發(fā)現(xiàn),后該公司報警而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周某某主動供述了上述1—6起公安機關未掌握的盜竊犯罪事實。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將銷贓所得贓款人民幣2696元退還南京力高建筑構件有限公司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材料、前科查詢記錄表、發(fā)破案經過、查獲經過、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諒解書、刑事攝影照片等書證;
2.證人徐某甲、張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制作的辨認、搜查、檢查、提取等筆錄;
5.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制作的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盜竊公私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沈俊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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