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天檢一部刑訴〔2020〕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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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4021996********,漢族,大專文化,案發(fā)前系上海**公司推銷員,住常州市武進區(qū)**鎮(zhèn)**村**幢**單元**室(同戶籍所在地同)。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3時許,被告人周某某在常州市天寧區(qū)**花園**幢**單元**室內,趁使用被害人樊某某手機辦理貸款之際,在被害人樊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冒用被害人樊某某的名義從“360借條”APP借款人民幣12200元至被害人銀行卡賬戶,被告人周某某通過被害人支付寶將其中的10000元轉賬至自己的支付寶賬戶,并將支付寶轉賬信息等刪除,后提現(xiàn)至其個人銀行卡內。
被告人周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某退出上述10000元,并由公安機關扣押后發(fā)還被害人樊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放款憑證等書證;
2.證人廖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樊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制作的辨認、扣押筆錄;
6.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提取的支付寶賬號信息、轉賬記錄等電子數據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強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于住處取保候審,電話1386129****;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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