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蓬萊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蓬檢公訴刑訴〔2020〕23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30231967********,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河南省信陽市**區(qū)**鎮(zhèn)**村**號。2015年因犯盜竊罪被煙臺市萊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盜竊罪被蓬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盜竊罪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蓬萊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蓬萊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盜竊罪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0時許,伙同張某某(另案處理)在蓬萊市**鎮(zhèn)**村仲某某經營的商店內盜竊各種品牌香煙約300余條、紅色洛嘉牌三輪車1輛,味極鮮醬油一箱。經鑒定香煙及三輪車價值人民幣3198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蓬萊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琨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羈押于蓬萊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
3.證人、鑒定人名單。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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