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桐檢一部刑訴〔2020〕2483號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522198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浙江省桐鄉(xiāng)市崇福鎮(zhèn)**鎮(zhèn)*壩**浜(戶籍地浙江省長興縣**鎮(zhèn)**園**苑**室)。2008年10月9日,因盜竊被桐鄉(xiāng)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08年11月21日,因盜竊被桐鄉(xiāng)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08年12月5日,因盜竊被嘉興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2013年4月4日,因盜竊被桐鄉(xiāng)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3月25日,因犯盜竊罪被桐鄉(xiāng)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45000元;2017年9月1日,因犯盜竊罪被桐鄉(xiāng)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18年10月26日,因犯盜竊罪被桐鄉(xiāng)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19年10月10日,因犯盜竊罪被桐鄉(xiāng)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6000元,2020年7月4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桐鄉(xiāng)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鄉(xiāng)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周某某至桐鄉(xiāng)市**鎮(zhèn)**大道**號**店外面,采用拉車門的方式竊取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該處的汽車內(nèi)的現(xiàn)金人民幣1957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人口信息等書證;
2.被害人沈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辨認等筆錄;
5.監(jiān)控視頻及分析。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現(xiàn)金人民幣1900余元,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屬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應當從重觸犯。被告人周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桐鄉(xiāng)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斌、周潔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于桐鄉(xiāng)市看守所;
2.電子案卷二冊,檢察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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