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公訴刑訴〔2020〕61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08021981********,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qū)**街道**街,因涉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安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安平縣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2月18日被安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在安平縣看守所。
本案由安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從2019年1月開始,被告人周某某通過淘寶店鋪,銷售大量的organZEN7000口服膠囊、BURRO口服膠囊等壯陽食品和減肥咖啡,經(jīng)北京微量化學研究所鑒定,organZEN7000口服膠囊及BURRO口服膠囊含有禁止添加的西藥成分西地那非。通過調(diào)取支付寶(中國)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關于周某某使用的淘寶店鋪的銷售記錄,周某某銷售organZEN7000口服膠囊及BURRO口服膠囊共計2087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物證;
3、被告人供述;??????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周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彥彬
(院?。?/span>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在安平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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