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碑檢一部刑訴〔2021〕Z17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01031963********,漢族,高中文化,系西安市**保安,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區(qū)**號樓**單元**號,現(xiàn)住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路**號樓**單元**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14時許,在本市碑林區(qū)**保安值班室內,在該小區(qū)擔任保安的被告人周某某因工作事宜與其同事被害人張某甲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相互撕扯。周某某將張某甲壓倒在沙發(fā)上拳擊張某甲面部,致其雙側鼻骨骨折等,經(jīng)鑒定屬輕傷二級。后二人被其他同事勸解分開,張某甲又手持鐵棍擊打周某某背部。二人再次被勸解分開后張某甲電話聯(lián)系其兒子張某乙,張某乙到達上述地點后與周某某相互毆打,期間周某某使用木凳擊打張某乙頭面部,致使張某乙額面部傷等,經(jīng)鑒定屬輕微傷。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報案材料、報警登記表
2.抓獲經(jīng)過;
3.被害人陳述;
4.被告人供述;
5.證人證言;
6.傷情鑒定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
7.戶籍信息;
8.其他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慧芳
2021年1月14日
?????????????????????????????????????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羈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冊、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十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