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太檢刑訴〔2020〕244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8251984********,漢族,小學文化,油漆工,住安徽省太湖縣**鎮(zhèn)**村**樓組**號。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太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太湖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太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與被害人鄭某某系夫妻關系,雙方因感情不和,周某某認為鄭某某與曹某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2020年4月4日晚,周某某與其姐夫楊某某一起到太湖縣龍安村安置小區(qū)耀金苑*棟***室“**叫車公司”內找到離家多天未歸的鄭某某,周某某看見鄭某某與曹某某等幾名男子在一起吃飯,遂與鄭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隨后,周某某拿現(xiàn)場的啤酒瓶砸鄭某某的頭部,并用拳頭毆打鄭某某面部,致使鄭某某頭部、面部受傷。2020年6月15日,經太湖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鄭某某的損傷程度綜合評定為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與被害人鄭某某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鄭某某出具諒解書,對周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辛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鄭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6.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合全案,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湖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浩
檢察官助理:余濤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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