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津檢刑訴〔2020〕Z1305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381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駕駛員,戶籍所在地和住址重慶市江津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重慶市江津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重慶市江津區(qū)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江津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被告人周某某通過他人介紹在“**”網絡APP上進行賭博,后為獲取利益擔任該賭博APP代理,之后其將鄒某某(另案處理)、徐某某(另案處理)、賀某某拉入參賭并接受投注,后將鄒某某、徐某某二人發(fā)展為下級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重慶市江津區(qū)**廠內被公安機關抓獲,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資料、后臺提取數據、銀行轉賬流水、微信轉賬流水、情況說明、取證指引等書證;
2.證人鄒某某、徐某某、賀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周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寇?愛?蘋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羈押于重慶市江津區(qū)看守所
2.訴訟卷和證據卷共四冊,光盤九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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