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125************,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市**縣**鎮(zhèn)**村*組。因開設賭場嫌疑,于2019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開設賭場罪,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8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深圳市寶安區(qū)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18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通過手機下載了“****”賭博軟件,并注冊了賬號“***********”。周某某通過微信向他人發(fā)送鏈接,推廣“****”賭博軟件,他人注冊并進行投注后,會有返點進入周某某的賬號,周某某綁定了自己的工商銀行卡用于提現(xiàn)。周某某在“****”賭博軟件中的賬號“***********”設置有下級賬號,至2019年7月16日被抓獲時止,該賬號的返點總額約58000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七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趙旭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羈押于深圳市寶安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廣東鑫證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1份(含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
4.本院訊問筆錄復印件2份?!?/span>
5.涉案手機扣押于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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