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夾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夾檢一部刑訴〔2020〕126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1261977********,漢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夾江縣人,戶籍地四川省夾江縣**鎮(zhèn)**村**組**號。因容留他人賣淫,于2020年3月31日被夾江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夾江縣公安局決定監(jiān)視居住。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夾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轉租夾江縣漹城鎮(zhèn)書院街36號的房屋用于開設茶館,2020年3月期間,周某某容留賣淫女徐某某在該茶館內從事賣淫活動,為徐某某提供賣淫所用的房間和物品,并從其每次所得嫖資中提取10元錢作為床鋪費用。2020年3月31日,徐某某在周某某經營的該茶館內賣淫時被公安民警現(xiàn)場擋獲;當日,周某某因容留他人賣淫被夾江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五日。
2020年4月,周某某繼續(xù)經營位于夾江縣漹城鎮(zhèn)書院街36號的無名茶館,并再次容留賣淫女徐某某在該處從事賣淫活動。4月28日,徐某某在招攬嫖客從事賣淫活動時被公安機關現(xiàn)場擋獲。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勘驗、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將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夾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薛梅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四川省夾江縣**鎮(zhèn)**村
**組**號;
2、案卷材料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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