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檢公訴刑訴〔2020〕56號
被告人周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2419**********,漢族,初中文化,經商,現住成武縣**街道**路**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成武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2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成武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6時許,被告人周某甲在其經營的成武縣“憶金羊肉湯飯店”內,因不滿成武縣公安局城區(qū)派出所民警劉某某在其飯店內帶領求助人尋找孩子的排查行為,與劉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辱罵劉某某并將劉某某向其出示的警官證打掉在地,往劉某某身上推了一把、踢了一腳,后被拉開。經鑒定,劉某某的損傷程度不構成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受案登記表等;2.證人證言:證人周某乙、史**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成武縣公安局刑事技術室鑒定書;6.辨認筆錄:證人史某甲、史某乙的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現場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甲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對其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武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宋聚義
檢察官助理:姜蕊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現取保候審于成武縣**街道**路**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
4.鑒定人、證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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