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廣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饒廣檢一部刑訴〔2020〕449號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3221970********,漢族,??飘厴I(yè),中共黨員,上饒市廣豐區(q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退休工人,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廣豐區(qū),住廣豐區(qū)**街道**小區(qū)**號,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廣豐區(qū)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廣豐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豐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4時許,周某某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贛******的銀色別克牌的小型汽車行駛至江西省上饒市廣豐區(qū)**道五角塘路口路段時,被正在路面執(zhí)勤的上饒市廣豐區(qū)交通警察大隊民警發(fā)現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初步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5mg/100ml。后經抽血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7.91mg/100ml,屬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歸案經過說明、血樣提取登記表、血液酒精測試濃度單、血樣交接清單、送檢現場照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現場酒精測試結果單、現場現場查獲照片三張、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返還物品憑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呂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光盤三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在案發(fā)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阮兆武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現被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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