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張檢一部刑訴〔2021〕130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10881990********,漢族,大學文化,務工人員,住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張家港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張家港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同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0時20分許,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駕駛蘇KM****小型轎車,沿張家港市楊舍鎮(zhèn)中興路行駛至長安北路路口時,追尾前方等候信號燈通行的潘某某駕駛的滬ET****中型廂式貨車,造成二車損壞。事故發(fā)生后,周某某駕車逃逸,后被民警查獲。在該起事故中,周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230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元。
2021年2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證、行駛證、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等書證;
2.被害人潘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張家港市中醫(yī)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張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
5.張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
6.張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執(zhí)法錄像和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zhí)m蘭?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在其住處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