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阿檢刑訴〔2020〕67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21221975********,漢族,大專文化,阿某某**學校教師(事業(yè)編制),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市阿某某,住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市阿某某**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阿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0時10分,被告人周某某飲酒后駕駛黑A*****號大眾牌桑塔納小型轎車,沿阿某某那吉鎮(zhèn)體育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鵬泰五期小區(qū)門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齊齊哈爾和平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血樣檢驗,周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204.73毫克乙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違法犯罪情況說明、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報告等書證;2.證人姜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提取筆錄;5.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桂杰
???????????????????????????????????????????????檢察官助理?岳琨?????????????????
2020年12月4日 ?????????????????????????????????????????????????????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內蒙古自治區(qū)阿某某;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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