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芙檢公訴刑訴〔2019〕439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8221984****5219,河北省承德市人,漢族,高中文化,系湖南******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鄉(xiāng)****村****組****號,現(xiàn)住址:長沙市芙蓉區(qū)********小區(qū)**棟****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4月15日被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6月2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2月30日21時許,被告人周某某飲酒后駕駛京N****2小型普通客車搭乘王某某從長沙市雨花區(qū)“小倉口”餐廳出發(fā),沿東二環(huán)由南往北行駛至長沙市芙蓉區(qū)晚報大道下行匝道口地段時與匝道口水泥橋護欄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王某某輕微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周某某在湖南省人民醫(yī)院馬王堆院區(qū)被民警查獲歸案,民警依法在醫(yī)院內對被告人周某某進行抽血備檢。
經長沙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7.6毫克/100毫升。經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芙蓉大隊認定,被告人周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王某某主動放棄作傷情鑒定,并對被告人周某某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報警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果、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周某某的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書等書證;2、查獲視頻光盤;3、現(xiàn)場勘查筆錄;4、鑒定意見;5、證人王某某、宋某某的證言;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駕車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個月至四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亞敏
????????????????????????????????? ?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電話號碼:1370132****)
2.??移送全部案卷和證據共2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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