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秀檢一部刑訴〔2020〕16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301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和戶籍地均為莆田市秀嶼區(qū),現(xiàn)住莆田市秀嶼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變更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嶼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15時4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酒后無證駕駛閩B*****二輪摩托車從秀嶼區(qū)**鎮(zhèn)**村**號家里出發(fā),行駛至莆田市公安局笏石派出所被笏石派出所民警當場查獲并口頭傳喚到案。經(jīng)吹氣檢測,被告人周某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為115.8mg/100ml;經(jīng)抽血鑒定,從被告人周某某血樣中檢出酒精含量為126.6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鑒定意見:福建閩中司法鑒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檢驗報告。
4.檢查、提取筆錄:現(xiàn)場調(diào)查記錄、血樣提取登記表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莆田市秀嶼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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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蔡宇翔
檢察官助理:林劍宏?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39507*****。
2.移送卷宗一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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