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禮檢刑檢刑訴〔2020〕3號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628199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甘肅省隴南市禮縣,住禮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10月2日被禮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5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無前科。
本案由禮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時許,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無證駕駛甘K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搭載丁某某、趙某某,行駛至禮縣城關鎮(zhèn)河畔金城后門路段時,與周某乙駕駛的甘AA****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致周某甲、丁某某、趙某某不同程度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周某乙報警。禮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在處警時發(fā)現(xiàn)周某甲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遂在禮縣第一人民醫(yī)院提取周某甲的血樣并送檢,經甘肅天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周某甲血樣中酒精含量為132.39mg/100ml。經禮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對周某乙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值為0mg/100ml。經禮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周某甲和周某乙分別進行尿檢檢測,結果均呈嗎啡、冰毒陰性。經禮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周某甲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周某乙不承擔責任;丁某某不承擔責任;趙某某不承擔責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賠償被害人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照片),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造成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的規(guī)定,應從重處罰;其無前科劣跡,屬初犯、偶犯,酌情可從輕處罰。故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甲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禮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珍斌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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