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岳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岳檢刑檢刑訴〔2020〕153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01041987********,漢族,大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長沙市岳某某二里**棟**房,現(xiàn)住湖南省長沙市岳某某**鎮(zhèn)小區(qū)**棟**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于同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3時許,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駕駛湘******的小型汽車從長沙市岳某某環(huán)湖路天祥水晶灣小區(qū)出發(fā),途徑麓谷大道麓天路口時,所駕車輛與道路中間護欄相撞,造成所駕車輛及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到現(xiàn)場將被告人周某某查獲。經(jīng)交警認定,被告人周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8.6毫克/100毫升。
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某賠償了道路護欄維護單位的全部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等書證;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3.酒精含量檢測鑒定書等鑒定意見;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周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的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鄒甜
檢察官助理宋甜蜜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1561602****?
2.案卷材料兩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