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開檢公刑訴〔2020〕108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3001966********,漢族,大專文化,個體戶,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路**號**,住湖北省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酒店宿舍。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武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武漢市公安局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0時38分許,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駕駛鄂A****2號灰色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本轄區(qū)東風大道由漢陽向奓山方向行駛,當車行至東風大道郭蔡路路口附近時,見前方有民警設卡盤查,遂掉頭逆向行駛駛入郭蔡路,后民警駕車追趕,見有警車追趕,被告人周某某停車后被查獲。經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被告人周某某靜脈血送檢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25.3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自述材料,被告人個人簡歷、戶籍信息及查詢違法犯罪記錄情況,抓獲、破案經過,抽血現(xiàn)場照片、查獲現(xiàn)場照片以及免冠照,呼氣酒精檢測報告,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證及車輛信息,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清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破案經過補充說明,情況說明等書證;2.證人劉某某的證言;3.?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4.?現(xiàn)場查獲、抽血、訊問視頻的視聽資料;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麗
檢察官助理:黃金鈺
2020年7月28日
??????????????????????????????????????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酒店宿舍。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證人名單》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