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門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祁檢刑訴[2020]54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門縣,身份證號碼3410241964********,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安徽省祁門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祁門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5日被祁門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祁門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在新安街信用社對面一小飯店與朋友一同吃中飯,周某某喝了自帶的散裝白酒若干。中飯后,周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宗申牌”普通三輪摩托車由新安街離開沿231省道往良禾村方向回家。當日15時35分左右,在行駛至231省道62公里170米處碰撞到停放在路側的皖******號小型轎車,造成周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皖******號小型轎車車主胡某某與朋友桂某某撥打了報警電話以及120電話。后救護車將周某某送至祁門縣人民醫(yī)院。
當日18時許,交警大隊辦案民警對周某某進行了血樣提取,并于次日將血楊送至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進行檢測。
2019年8月28日,經(jīng)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周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10.9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屬于醉酒駕駛。
2019年9月12日經(jīng)祁門縣交警大隊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基本情況及戶籍證明、前科記錄及飲酒后駕駛前科記錄查詢、到案經(jīng)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車輛及駕駛員信息、出院記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諒解書、轉賬記錄等書證;
2.證人徐某某、胡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受傷、兩車損壞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被告人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祁門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 周衛(wèi)東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方式136372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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