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宛城檢一部刑訴〔2020〕74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9281965********,漢族,初中畢業(yè),個體經(jīng)營,非中共黨員,現(xiàn)住河南省南陽市**路**村民房,戶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縣**鎮(zhèn)**村**莊**號。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南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偵查查明:2019年11月06日晚上,周某某在南陽市**路**村民房自己住處與朋友飲酒,21時30分,周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酒后駕駛牌號為豫R73***普通兩輪摩托車沿迎賓大道自西向東行駛,行駛至東環(huán)路交叉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酒精測試,周某某因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被民警依法帶至南陽市天倫醫(yī)院抽取血樣并送檢,經(jīng)南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從送檢的周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183.70mg/100ml,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機動車及駕駛證查詢結(jié)果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工作證明等書證;2.血醇鑒定報告;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執(zhí)法紀錄儀視頻光盤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屬于坦白。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杜東翔
檢察官助理:李喆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涮幩?/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