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云南省硯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時52分,被告人周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懸掛云*****號牌的陜西-18Z型方向式拖拉機行駛至硯山縣平遠鎮(zhèn)境內(nèi)XW95線K8+330M路段時,其所駕車輛前側與在該路段倒車的當事人王某某駕駛的云G*****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周某某重傷二級,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到王某某報案后立即趕往現(xiàn)場進行偵查、調(diào)查取證。于當日21時38分在硯山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救護車上對被告人周某某進行呼氣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有酒精含量。后經(jīng)抽血進行鑒定,送檢的周某某血樣中定量檢驗檢測出乙醇,乙醇含量為191.10mg/100ml,其檢測結果已經(jīng)達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閾值,被告人周某某的行為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醉酒后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根據(jù)《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13]15號)的規(guī)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從重處罰;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周某某判處拘役三個月至四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請依法判處?/span>
此致
檢察員:金加權
附: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qū)彫F(xiàn)在家待處,聯(lián)系電話:1838861****。
2.案卷材料1冊。
3.起訴書8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證據(jù)目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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