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虹檢二部刑訴〔2020〕652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031988********,漢族,大專文化,深圳**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住本市寶山區(qū)**村**號**室。2013年10月23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罰款一千元的處罰。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8月23日由該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8月16日5時許,酒后駕駛牌號為滬A****8的轎車,途經(jīng)南北高架路行駛至本市虹口區(qū)汶水東路進廣粵路西約100米處時,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隊民警查獲。經(jīng)當場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jié)果為145mg/100mL。隨后周某某被帶至醫(yī)院提取血樣。經(jīng)上海潤家生物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鑒定,送檢被告人周某某的待檢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72.3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耿某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周某某于案發(fā)當日酒后駕駛機動車行駛至本市虹口區(qū)汶水東路進廣粵路西約100米處時,被交警當場查獲的事實。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jié)果單,證實被告人周某某經(jīng)呼氣式酒精測試結(jié)果為145mg?/100mL。
3.《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上海潤家生物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送檢被告人周某某的待檢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72.3mg/100mL。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調(diào)取的道路監(jiān)控視頻截圖,證實牌號為滬A****8的轎車于2020年8月16日5時許途經(jīng)南北高架路的事實。
5.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fā)經(jīng)過》《查獲經(jīng)過》等,證實本案的案發(fā)情況及被告人周某某的到案經(jīng)過。
6.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調(diào)取的機動車行駛證、車輛基本信息、被告人周某某的機動車駕駛證等,證實涉案車輛信息及駕駛員的登記情況。
7.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前科查詢情況》,調(diào)取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周某某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的事實。
8.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孔雁
檢察官助理:沈瀟瑜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幼〉?,?lián)系電話:1379548****。
2.偵查卷宗二冊,光盤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材料。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