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茂南檢一部刑訴〔2020〕182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人,公民身份號碼4409231988********,漢族,初中文化,住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qū)**村(戶籍地為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鎮(zhèn)**街**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0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09月29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5日22時許,被告人周某某酒后無證駕駛茂(臨電)名C8****電動二輪摩托車行駛到茂南區(qū)天橋路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鑒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為?206.3mg/100mL,其駕駛的茂名(臨電)C8****二輪電動車屬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物證、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無視國法,無證且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周某某到案后表示認罪認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茂名市茂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曉麗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89989****。
2.案卷和證據(jù)冊貳冊、光盤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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