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 3504241974********,漢族,小學文化,務農,戶籍地及現(xiàn)住址福建省寧化縣**鎮(zhèn)**村**號。因犯盜伐林木罪,于2011年7月21日被寧化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寧化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寧化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24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26日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寧化縣翠江鎮(zhèn)新車站一小吃店內飲酒,后無證駕駛無牌號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沿中環(huán)路往寧化縣**鎮(zhèn)方向行駛。22時55分許,被告人周某某駕駛摩托車經過寧化縣交警大隊門口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福建廣信司法鑒定所對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檢測,含量為101.21mg/100ml,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寧化縣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表、刑事判決書、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報警登記、到案經過、酒精測試單、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福建廣信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4.寧化縣公安局提供的現(xiàn)場調查筆錄;5.抽取血樣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察 官:廖益彬
檢察官助理:鄒艷華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隨案移送卷宗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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