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一區(qū)檢刑訴〔2019〕5585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726198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贛州市安遠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廣東省廣州市一出租屋。2007年9月14日因犯破壞電力設備罪被潮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12月30日經減刑刑滿釋放。于2019年5月28日因介紹賣淫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審查期間,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1月18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由于案情復雜,本院依法決定延長審查期限至2020年1月2日。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傳授犯罪方法的犯罪事實:
1、2019年5月24日23時40分許,被告人周某某介紹被告人黃某某(已起訴)入行介紹賣淫,并當面教授黃某某介紹賣淫的微信操作方法。黃某某通過手機微信將一名嫖客的嫖娼需求信息及嫖娼酒店地址信息轉發(fā)給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通過微信將上述信息轉發(fā)給一名賣淫經紀人,由經紀人安排賣淫女到上述酒店為嫖客提供賣淫服務,事后,周某某將從賣淫經紀人處收到的300元介紹提成微信轉回給黃某某,同時,周某某將黃某某拉入到多個介紹賣淫的微信群。黃某某經周某某傳授操作方法后,獨立實施介紹賣淫活動。
介紹賣淫的犯罪事實:
2、2019年5月26日3時33分,被告人周某某的微信陸續(xù)接到了兩名嫖客的嫖娼需求,二名嫖客分別在廣州市增城區(qū)**酒店216房和廣州市黃埔區(qū)**酒店3035房,周某某將嫖娼需求信息轉發(fā)給在東莞市中堂鎮(zhèn)的的賣淫經紀人,經紀人安排了在東莞市中堂鎮(zhèn)綽號為“小沫沫”和“小梅”的兩名賣淫女(均另案處理)到上述酒店提供賣淫服務,事后扣除賣淫女的交通費,周某某從經紀人處微信收取650元介紹費。
3、2019年5月27日2時27分,被告人周某某的微信接到一名微信客人的嫖娼需求信息,周某某將嫖客信息及酒店定位信息轉發(fā)給在東莞市中堂鎮(zhèn)的微信昵稱為“么么噠”的賣淫經紀人,該賣淫經紀人安排一名賣淫女從東莞市中堂鎮(zhèn)出發(fā)前住上述酒店提供賣淫服務,事后,扣除賣淫女的交通費,周某某微信收取430元介紹費。
經偵查,公安機關于2019年5月28日6時許,在廣州市增城區(qū)將被告人周某某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手機、招嫖卡片等物證,到案經過、戶籍信息等書證,手機微信聊天及微信轉帳記錄等視聽資料,證人黃某某的證言,以及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無視國法,傳授犯罪方法,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已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傳授犯罪方法罪、介紹賣淫罪數(shù)罪并罰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檢察員:鄧燕玲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羈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偵查卷宗材料四冊及檢察卷宗一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涉案物品清單一份。
6、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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